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化养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是中国社会化养老行业的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机构,是全国从事社会化养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化养老工作委员会。英文全称为:
The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Committee of Social Ageing Service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
发扬中华文化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问题和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吸取国际先进的社会化养老理念,探讨丞待解决的社会化养老议题,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化养老的示范活动,直接参与社会化养老事业的进程,以实际行动促进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直属单位,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兴办的老年人福利机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民办及社会化养老服务及机构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全国各地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从事与社会化养老相关行业的机构,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从事或有志于社会化养老事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如实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批准,即为委员会会员;
(三)批准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有;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利益。
(二)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 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主办的项目合作、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考察、会议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 接受本委员会的监督指导。招会员单位(团体会员)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
(三) 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
(四) 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给会员的各种资源支持,包括政策资源、政府资源、行业资源、人才资源等;
(五) 获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交流、行业动态、产品推介服务;
(六) 本委员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本委员会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各类纠纷时,会员享有请求本委员会进行协调、帮助的权利;
(七) 获得会员服务的优先权;
(八) 会员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及根据本章程制定的相关规定,如违反本章程及各项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本委员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业内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及向社会公告本委员会处理决定等处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本委员会备案;
(二)自收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本委员会;
(三)会员的会员证书或牌匾应在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之日时,一并向本委员会交回。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超过有效期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权利义务变化情况时,须在本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