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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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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是在政府领导下联合相关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社会养老工作的全国性的行业社会组织。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英文全称为:Committee of Social Ageing Service of The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SAS)。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发扬中华文化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问题和基本国情出发,倡导先进的社会养老理念,推广先进的社会养老模式,探讨重要的社会养老议题,探索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建立社会养老产业合作平台,引导社会养老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养老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以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为加快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壮大我国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做出应在的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二级机构,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探索与构建,提倡和推广老年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促进社会养老工作的实务开展,提升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水平。

第七条  及时传达和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应对老龄社会的政策精神,宣传爱晚工程,组织开展社会养老相关的示范活动,推广先进的社会养老理念及社会养老模式,建立社会养老行业的信息平台、合作平台和投资融资平台,举办与社会养老相的全国和国际性的活动及论坛,引导社会养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组织社会养老领域的相关理论研究、调查统计,掌握社会养老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动态,针对社会养老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条  组织社会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和援助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养老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第十一条  对社会养老行业的先进机构和个人进行评估,并授予相应称号。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

第十四条 承办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三)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养老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如实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委员会会员;

(三)批准入会后,颁发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因分立、合并、转让等权利义务发生变化,须在本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二)自收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本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本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地方联络站;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副主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连聘连任。总干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任命。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总干事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材料,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做好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总干事根据分工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捐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 12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单位证书样本


理事单位牌匾


常务理事单位牌匾

附件1:2011年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会员服务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申请表:

点击这里下载:

                 养老单位会员申请表(A

 

                 企业单位会员申请表(B

 

                 个人会员登记表(C

 

     此表复印有效,传真、邮寄信函、电子邮件均可

     请联系以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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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65926297      
     传真:6592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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